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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教學時,能不能直接連結到他人網站,作為上課的教材或示範?

隨著科技的進步,校園內無線網路的佈設,成為許多大專院校學生最喜愛的設施之一,而老師們在課堂上使用筆記型電腦,利用網際網路連線到國內外網站資源,增加授課的趣味或深度,更成為老師們上課的利器。然而,老師為了學校授課的目的,在課堂上將這些網站透過單槍投影機投影作為上課的授課內容,是不是有著作權的問題呢?

學校老師從事教學活動時,難免會利用到其他人的著作,作為課本以外的補充資料,這樣的利用對於整個社會文化發展而言,無疑是具有一定的幫助,因此,著作權法中也有許多規定是可以提供老師在利用他人著作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例如: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Ⅰ.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Ⅱ.第44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5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第50條有關政府機關或公法人名義發表著作的利用、第56條有關於長期公開在戶外向公眾開放的美術或建築著作的利用、第61條有關時事問題論述的轉載、第62條有關政治、宗教、裁判等公開演說、陳述等利用,都是學校老師可以在符合各別法律規定條件時,用來主張合理使用的條文。

網際網路資源的利用,就有關於重製於電腦上的行為,可以認為是在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範圍內,因為著作權人將其著作放置在網路上,應可以合理期待著作權人了解到任何人均可以透過網路直接瀏覽其網站(頁)內容,因此,這樣的利用可以認為是屬於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範圍。然而,老師將網站的內容,透過單槍投影機投影至螢幕時,則非單純的著作的重製行為,而是涉及著作的公開利用,若是網站的內容屬於視聽著作,則涉及公開上映;若是網站的內容屬於語文著作,則若老師不是單純投影,而有朗讀網站內容的情形,則涉及公開口述;若是網站內容含有音樂著作(不含附隨於視聽著作的音樂著作),則在教室播放音樂,涉及公開演出。由於這些行為,並不在著作權人所預期的範圍,也難以用「默示授權」的理論來處理,因此,必須要回歸到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來處理。

由於新興科技在教學方面的利用並非僅只於「重製」,無法依前述第46條規定主張為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為合理使用。第52條有關於「正當目的引用」的規定,是筆者個人認為最佳的解決途徑。老師在從事教學活動時,其實也是在從事創作活動,因此,若老師們能夠在準備教材時,將網站以引用的方式作為補充教材,而非以網站內容進行主要授課行為,當可在教室內向同學進行授課行為,因為,只要是在合理的引用規定下所創作的新著作的利用,完全是一個獨立的新著作,自然可以在課堂上公開利用,不需另行取得網站作者的同意。然而,若是超出合理引用的範圍,則只能透過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有關概括合理使用的規定處理,可能因為個案的情形不同,而有高低不一的風險。

筆者個人建議老師們在利用新興的教學科技時,雖然著作權法有一定的合理使用的空間,但仍應儘量避免過度利用他人著作,例如:以他人網站的內容,作為某堂課授課的主要內容;在課堂上完整播放他人放置在網路上的音樂著作或視聽著作內容等,若有利用的需求,應依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引用的規定處理,才能夠降低著作權侵害的風險。當然,像是在課堂上介紹某些網站值得學生進一步去拜訪,單純的連結至該網站做三、五分鐘的介紹,這應該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老師們也不用太緊張,同學們若自己有下載或列印的需求時,也可以自行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然而,若是老師們有完整利用他人網站內容或單一論文的需求時,則應與著作權人聯繫取得授權,一般在網路上活動的著作權人,通常都可以透過電子郵件聯繫,相信應該可以順利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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